鍋爐房對土建結構的要求
返回列表 來源:銀晨鍋爐 發(fā)布日期:2016-03-26 10:32
鍋滬房對土建結構的要求應滿足如下條件:
(1)要求結構耐火等級:對燃油燃氣鍋爐房應按一、二級耐火等級設計,對其他用房不應低于二級。
(2)鍋爐間應與輔助用房分開設置,燃煤鍋爐間的凈空需滿足在鍋爐檢修平臺以上2m的距離(至屋面板或樓板)。
(3)爐前應保證有足夠的檢修爐排或燃燒器的距離。
(4)鍋滬間通向室外設有不少于兩個外門,并布置在鍋爐間的兩個不同側立面外墻上。安全通道門為朝向外開的雙開門。設有室內油箱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。
(5)對燃氣鍋爐房,調壓站(間)應單獨設置,不得與民用建筑相鄰。當與鍋爐間相鄰時,應設置防火墻與其隔開,其門窗朝向外開,地面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做法。
(6)當生活間、泵房、水處理間等輔助用房與鍋爐間相連通時,門需朝向鍋爐間開啟。
(7)在鍋爐操作間不應設標高不同的臺階式地面,地面設有地面排水溝槽時,必須設有排水算子。
(8)鍋爐操作間應設有足夠的采光面積的外窗。
(9)燃煤鍋爐房,當設置自動上煤和除渣系統(tǒng)時,土建相應設置上煤平臺,并配合輸送、排渣等設備需要的基礎與溝槽。
(10)對水乎磚煙道和煙囪的砌筑,應密實、內壁光滑并做耐火磚襯里,避免漏煙和減少煙氣阻力。
(11)鍋爐、輔屬設備、煙囪等設備基礎施工應保證位置和幾何尺寸,標高準確。
(12)較大型體積的鍋爐(指快裝整體爐)宜在外墻或樓板(或屋面)未封閉之前吊裝就位。如條件不具備時,外墻合適位置留出吊裝洞口,待鍋滬就位后再補砌。
(13)對燃油燃氣鍋爐房及地下儲油(氣)罐與區(qū)域內建筑物的最小距離,應符合設計規(guī)范防火間距要求。